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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的《北京日报》也报道,在陕西眉县,首批分配的610套经济适用房中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占了绝大多数,而分配给城区两个社区居民的名额只有22套。
经济适用房存在的大量“猫腻”已经是众所周知了,南宁市存在的“2成住户非户主本人,而7成房门则敲不开”根本不是什么特例。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一些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虚报事实,骗购经济适用房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购经济适用房牟利;二是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弄虚作假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三是一些机关单位假借经济适用房的名义,获取减免相关税费,侵占经济适用房指标,为本单位的职工牟取福利。比如在山东济南,被称为济南“富人区”的阳光舜城有8栋“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这些房屋面积都在
对于名目繁多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像南宁市一样通过“敲房门”的办法,当然能查出其中的一些猫腻,但是,这种办法成本大,也不能完全查出所有的猫腻,对于许多铤而走险的人来讲,还是有许多应对办法,而且相对于他们所获取的利益来讲,他们所付出的风险无非是退出房子,成本显然小得多。更重要的是,“敲房门”的办法根本就无法敲开那些由官员利用权力获取经济适用房的房门,更无法敲开那些单位集体以经济适用房名义所建设的房子的房门!
倘若能将各种名义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骗购经济适用房所付出的成本就会大得多,骗购者在骗购前想必就得三思而后行。今年2月份,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法律所所长王玉国提出,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应当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他认为,这种行为分析起来符合刑法上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完全可以以诈骗罪论处。不过,他的这一想法也仅仅是引发了媒体和舆论的争论而已,并没有写入住房保障法草案之中,更没有进入立法议程,这表明骗购经济适用房入罪的立法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事实上,何止普通人骗购经济适用房应当以诈骗罪论处,对于官员利用职务之便骗购经济适用房也应以贪污罪论处;对于机关单位以经济适用房名义为单位牟取福利,侵占国家税费和公众的福利,更应当以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论处,对其主要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光靠敲门而不入罪,普通人仍然铤而走险;而光治普通人骗购的罪,却不治官员和单位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罪,那么普通人更加不服,更容易引发社会对法律公平和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在目前骗购经济适用房入罪的立法踟蹰不前的情形下,谁来敲开骗购经适房入罪的立法大门,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射在经济适用房的领域呢?
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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