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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地流转受让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可以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如何判定“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笔者认为在政策层面为推进农地流转而采取了更开放的主体资格条件,同时法律又未有禁止性规定时,应认定合同有效,理由有三。其一,政策是依据法律和相关程序而制定的社会规范,对社会公众具有约束性和指引性;其二,法律的调整范围有限性和滞后性需要政策的灵活性予以弥补,以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其三,从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轨迹来看,其根源性动力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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